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,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,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和党内有关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所党委把吸收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。
第三条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,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,坚持慎重、均衡、自愿、有计划和个别吸收的原则,成熟一个,发展一个。
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
第四条 入党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书,支部在收到申请书一个月内派人找其谈话。
第五条 党员可在入党申请人内推荐入党积极分子,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,并把决定上报党委备案。
第六条 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,对其进行培训教育,参加党内有关活动。
第七条 支部和党委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和分析;异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,考察期限可连续计算。
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
第八条 支部听取培养联系人、党员和群众意见。
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,并报党委备案。
第十条 支部确定两名入党介绍人。
第十一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。
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门对发展对象(或委托其他机构)进行不少于三天(或24小时)培训。
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期一般不得少于一年;特别优秀的,不得少于半年。
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
第十四条 党委对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对象进行预审,党委审查通过后,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。
第十五条 党委向发展对象发放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。
第十六条 经支部大会讨论,超过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,接收其为预备党员,把支部大会决议写入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。
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或指派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,把审批意见写在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上,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,集中讨论和表决,并把预备期的起止时间通知报批的党支部。
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。
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、考察和转正
第十九条 对预备党员正式在党支部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。
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。
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一年,及时召开大会,讨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,经支部大会讨论、表决通过,报上级党委审批。
第二十二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,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,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。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,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。
第二十三条 由党委或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。
第二十四条 党员的党龄,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。
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,党支部应当及时将《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》、入党申请书、政治审查材料、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,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。
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
第二十六条 所党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向营口市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。
第二十七条 所党委每年按照营口市委组织部门下达的发展党员指标,发展新党员。
第二十八条 对各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和不正之风,要严肃查处。
第二十九条 对不坚持标准、不履行程序、培养考察失职、审查把关不严的支部及其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。